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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臺北8月30日電(記者何独立潘麗君)臺灣“食藥署”30日颁布發表,未來康健食物必須標示“非藥品”“不具醫療效能”等提示。此規定最快于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臺“食藥署”將推出的“康健食物應加標示事項草案”,明確康健食物得依産品分歧,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別的醒語,並请求康健食物都得標示“用量提示”。這項草案30日起展開為期60天的徵求意見期。
今朝臺灣的康健食物有400多種,類型多為膠囊、錠、粉包、飲品等,比年常有不良業者把康健食物當減肥藥來賣,還有業者宣稱植物萃取物制成的食物可治療癌症等疾病,誤導民眾。
這次預告的草案中明訂,康健食物如果膠囊、錠狀等長得像藥品者,須標示“本産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若非膠中藥泡腳包,囊及錠狀産品,則須標示“本産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不論是什麼形態的康健食物,都得標示電動泡泡槍,“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
新規實施後,申請康健食物許可證的業者,都得依規定標示,違者不發給康健食物許可證;如果在實施日期前已获得許牆壁修復膏,可證,將給予半年緩衝期。已有許可證卻未依規定標示者,將對業者開罰3萬至15萬元新臺幣,産品收受接管更正,否則將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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