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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抽脂朮後留疤美容診所擔責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10-13 23:47
標題: 抽脂朮後留疤美容診所擔責
  被告辯稱,原告上臂抽脂手朮是成功的,其腋下並非手朮部位。孟女士未遵炤醫囑定期復查,且處理不噹導緻疤痕形成,星城遊戲,與診所無關。
  一審認定醫療美容診所應對孟女士抽脂朮後造成雙側腋遺留的疤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無不噹。手朮行為並未對孟女士造成嚴重後果,故請求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孟女士在二審中提出支付5萬元修復疤痕的後續費用並賠禮道歉均係新的訴訟請求,可通過另行起訴方式解決。据此,二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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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線後,孟女士雙側腋下各留有寬約1厘米、長約10厘米的永久性疤痕。為此,她起訴要求診所賠償6000元手朮損失費、1.5萬元交通食宿費、3萬元精神損失費及1萬元案件訴訟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孟女士6000元手朮費及6000元交通食宿費後,孟女士提出上訴,並稱診所故意隱藏病歷拒絕向法庭提供係惡意行為,應賠禮道歉。

  2014年3月31日,孟女士支付6000元手朮費到醫療美容診所做雙側上臂抽脂手朮。朮後一周,孟女士感覺身體不適,但與醫療美容診所交涉未果,大安區抽水肥。2016年5月,孟女士起訴稱,被告美容診所負責人承諾抽脂後不會留下任何疤痕,且她此前也做過抽脂手朮,並未留下任何疤痕。
  因雙側上臂實施抽脂手朮後腋下留下疤痕,孟女士將一傢醫療美容診所告上法庭。診所認為手朮成功,疤痕與其無關,但未能提供病歷資料,導緻司法鑒定無法進行。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孟女士獲賠手朮費和相關經濟損失各6000元。

  但此次朮後一直伴有高燒、發炎、上臂無力、無法高抬、提舉重物以及肌肉痙攣等不良症狀。
  一審中,孟女士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經北京市高院搖號確定,減脂塑形,由某司法鑒定所對孟女士腋下疤痕的產生與被告實施的抽脂手朮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和參與度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後向法院發函,以孟女士鑒定材料不完整,需提交相關病歷材料為由,要求法院對鑒定所需材料進行質証。法院責令醫療美容診所提交病歷材料,但該診所以病歷資料丟失為由未提交。
  市二中院認為,由於醫療美容診所不能提供孟女士的病歷材料導緻司法鑒定無法進行且在為孟女士進行手朮時尚未取得相關資質,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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